Q: 律師您好
想請問 醫院過失傷人導致手肘骨折
是屬於告訴罪嗎?
因為居住於醫院中 沒有當場親眼所見 只能評護理人員所言
說是從床上跌落(但理推不應手肘骨折 就算跌落也應手掌著地)
事後只能家屬自行照料
沒有任何賠償
因居住於精神科病院
其他病患有告知
是因院內人員兩人拉扯病患所致
(這樣是否為有力證據?但即使如此 對方也無法簽名作證吧?!)
事情發生於五月中旬
院方要求 因健保給付需年底出院
擔心是否為六個月追訴期過
不願負責
想請教各位律師
應要如何做呢?
謝謝您!!!
A:
您好: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再依同法第二三二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再依同法第二三三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二、因此,若就該可能之過失傷害罪,是有上述告訴期間的限制。其次,若就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則是知悉發生之日起算二年期間。
三、有關證據部份,要視該證人之陳述能力是否可信或合於常理為判斷,很難就無客觀之證物作明確論斷是否成立。因為檢察官或法官也是以證據之有無及證據力強弱來認定事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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