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的朋友之前和家人有肢體上的衝突,對方除了申請保護令外,還提起傷害罪告訴,但事後對方說有去直接找主辦案件的人,口頭上說要撤銷,但為何我的朋友還必須去警局做筆錄,這樣口頭的撤銷真的成立嗎?
A:
您好: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二、一般說來,在地檢署或法院開庭時,可以口頭撤回告訴,不過檢察官或法官還是會製作同意撤回的筆錄,讓告訴人簽名,以確認該口頭撤回是其本人同意的。若在無開庭的情形,就以寫撤回告訴狀的方式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或法院撤回告訴。
三、因此,若雙方已和解,或一方已不想再告了,可以請告訴人撰寫一份撤銷告訴內容的訴狀或是函文,交給警察局轉交地檢署,或直接向地檢署遞狀,以了結此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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