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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登載不詳,要補神麼狀說明


Anonymous 發問於 2009-10-23 | 苗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醫療糾紛,很遺憾病人告醫生,經醫審會鑑定A醫生疏失明確,即『醫生未做好止血,術後病人劇痛應是出血,醫生也未立即親自診視救治,導致組織壞死』,而後,96年病患至醫院由B醫生診察並開立組織壞死診斷證明書,未料,96年B醫生經檢方傳喚卻將其開立的診斷書作錯誤的醫學診斷解釋,最後,檢方採信作偽證B醫生的話,影響檢方辦案作不起訴處分,病患求助無門!


97年,病患第一次告醫生偽證,筆錄載醫生此次供述診斷書定義稍微接近事實,但檢方仍未視證據,以查無新證據作不起訴。


98年,病患再提新事實新證據第二次告醫生偽證,書狀載明針對95年該醫生以證人身份作虛偽不實的證詞提告,病患出庭時,檢察官說你已告醫生一次,他講的診斷定義是對的,病患反駁檢察官是指95年,無論如何,檢察官不願意將95年度的案號登載於筆錄,即叫告發人簽名。


請問
1/察官不願意將96年度的案號登載於筆錄,可能是怎麼回事?這樣對嗎?

2/開庭時答覆檢察官「沒有甚麼要調查的」,近日,另有證據需要調查,還可以提聲請調查證據狀嗎?檢察官會不會認為病患違反誠信原則呢?

3/可以寫刑事甚 麼狀將96年的筆錄遞狀給法官呢?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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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訪客先生:你好!
1.檢察官之筆錄記載不詳,或有缺漏,可當場請求補記,如不補記,可於事後以書狀聲請補記.
2.原無證據請求調查,退庭後發現有須調查之處,可於處分書下來以前,以書狀敘明理由請求調查,如檢察官不理,可作為聲請再議之理由.
3.書狀名稱為:刑事聲請狀,遞呈對象為原承辦檢察官,聲請狀下請註明股別,及案號,而非寫給法官!
4.如對於檢察官之曉諭或見解有意見,可寫補充告訴理由狀,敘述之自已之見解及理由,或提出證據支持自己之見解,以說服檢察官.一狀不足,可補二狀,三狀....次數並無限制,惟同一理由無須一再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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