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
您好
我隔壁相鄰隔著牆壁鄰居, 家中有精神病子女, 偶而製造噪音已經多年, 例如敲打地板牆壁或收音機放很大聲, 最近又在家中臉盆裡燒衛生紙, 雖未成災, 由於火勢大, 其他鄰居由窗外看到, 叫過消防隊. 由以前到現在, 警察或消防隊都說, 沒有家長同意, 不能送他子女到精神病院, 該鄰居好像也一副我們無法奈他何的樣子, 多年前曾e-mail到市長信箱, 市府也只是派社會局來看, 還要我們要有愛心
現在我要賣房子, 如果告知買屋的人有此情況, 勢必沒人要買, 如果未告知, 我將來有法律責任嗎? 或是對方有權要求我買回房子嗎? 畢竟當初我買房子時, 也沒有人告訴我這件事, 而且一住就15年了
請問整件事我該如何處理才好?
謝謝
A:
您好:
一、依民法第三五四條規定:出賣人有物之瑕疵的擔保責任;意思就是說物之出賣人所出賣之物,必要有「通常效用」或「買賣契約預定效用」。如果所交付予買受人之物有缺少上述效用之瑕疵存在,出賣人就必須負責任。
二、瞭解上述之出賣人責任,接著討論出賣房屋,該房屋如果存在著通常效用,並無缺損,即無瑕疵。大方向說來,上面所說的缺損可能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交易性的瑕疵」,另一種是「使用性的瑕疵」。使用性瑕疵例如漏水、裂縫等瑕疵,交易性瑕疵例如房屋內有人自殺,房屋本身沒有使用上問題而是心裏上問題就是交易性瑕疵。假若您所出賣的房屋沒有上述瑕疵,就不用負責任。
三、隔壁住著何人,原則上屬物品本身之外的要素,基本上不在說明義務之列。換言之,隔壁房屋之從事行業、住著何人等事項,從上述理論說明可知,應非屬瑕疵之討論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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