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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東退股股權轉讓


許OO 發問於 2009-10-14 | 高雄 | 商業流通業

Q: 貴 律師您好:

本公司成立於87年時基於有限公司成立需5人,所以有3人其實是未出資的掛名股東,但其中黃某於今年表示要退出股東,公司認為黃某自始至終都是掛名人頭在未經其本人親自簽名遂由負責人(在下)代為簽名送件辦理退股及股權轉讓,詎料對方卻反咬要我將轉讓登記的股金240萬給她,否則將提出告訴


今天晚上來電說:明天是最後期限若不找他協調(談錢)屆時提告偽造文書屬公訴告訴乃論罪是無法撤銷的,對方說我罪證確鑿是會被判刑坐牢的


請教律師
對方所說會成立嗎?公司成立當時她又未曾投入任何資金(當時公司資本額是會計師找金主幫忙驗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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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許先生:你好!
1.公司成立時經友人同意以其名為掛名股東辦理登記,並未實際由其出資,事後該友人表示要退出股東,公司認為彼自始至終均為掛名人頭,在未經其本人親自簽名下,由負責人代為簽名送件,辦理退股,及股權轉讓,因雙方關係既於登記之初,已確定同意授權你使用其名,彼本身並未實際出資,則事後在對方終止授權時你將其名下之股轉讓予自己另行指定之人,對其而言並無損害發生,且是當初使用其人頭之當然結果,依契約義務你將其名下股權轉出亦是彼當初之授權結果(此從你始終保有登記時對方之印信可知),且依規定:偽造文書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前提,你因對方終止使用其名當人頭,而將之移轉他人,因對方當初既未曾出資,自無損害可言,應無慮其敲詐.如對方果真訴訟,只須證明公司係你一人獨資,對方只是掛名(對方如稱其有出資請其證明)作辯及提證即可.
2.惟須注意:請會計師用存款證明表示已繳足資本額而未實際出資之行為,係違反公司法第9條之行為.公司負責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你對公司資本額之出處,須謹慎處理,相信很多人只圖一時方便以會計師代辦之證明做為出資證明而已,實際經營公司還是另有籌款的,惟碰上此一情況如果觸及須證明出資來源時,還是需要以自己之實際出資提出證明,切不可以會計師之證明便宜行事,謂係取存款證明辦登記後,將款還人,否則即有上開違反公司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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