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在98年5月8日, 跟魏先生(賣方)買了基隆市的五樓頂公寓法拍屋(法院拍出時間約為98年3月),
交屋搬入後, 陸續發現在廚房/臥室/客廳/餐廳/和室房及前後陽台都有滲水&漏水的現象,
聯絡原屋主處理, 一再拖延避不處理, 本人已發出存證信函通知.
1.因漏水遍佈全屋, 請問本人可主張漏水致使賣賣標的物不堪居住之嚴重瑕疵, 終止買賣合約, 要求賣方退還價金, 並賠償相關損失? (有拍照&錄影可證明不堪居住)
2.前屋主登記為魏先生(近百歲), 但實際簽約執行是由魏先生的兒子所代理簽署
請問
本人該如何提告才能保障自己權益?可以要求終止買賣合約退還價金嗎?
感謝您回覆!
或請MAIL您的建議, 本人有委任之意願. 謝謝!
A:
[quote:a6021ad085="張小姐"]律師您好:
本人在98年5月8日, 跟魏先生(賣方)買了基隆市的五樓頂公寓法拍屋(法院拍出時間約為98年3月),
交屋搬入後, 陸續發現在廚房/臥室/客廳/餐廳/和室房及前後陽台都有滲水&漏水的現象,
聯絡原屋主處理, 一再拖延避不處理, 本人已發出存證信函通知.
1.因漏水遍佈全屋, 請問本人可主張漏水致使賣賣標的物不堪居住之嚴重瑕疵, 終止買賣合約, 要求賣方退還價金, 並賠償相關損失? (有拍照&錄影可證明不堪居住)
2.前屋主登記為魏先生(近百歲), 但實際簽約執行是由魏先生的兒子所代理簽署
請問
本人該如何提告才能保障自己權益?可以要求終止買賣合約退還價金嗎?
感謝您回覆!
或請MAIL您的建議, 本人有委任之意願. 謝謝![/quote:a6021ad085]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房屋漏水係屬物之瑕疵,您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對出賣人主張相關權利,您可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不過,實務上認為瑕疵需重大方能解約,否則會被認為顯失公平 依您所述,漏水問題是否已達不堪居住之瑕疵或派人抓漏即可解決,恐仍待現場具體認定
(二)原則上,買賣契約書上之"出賣人"即是法律上必須負擔提供符合契約本旨標的義務之人,依您所述,房屋是魏先生的,但簽約用印者是魏先生的兒子,只要他有獲得魏先生的授權,該買賣契約的效力仍及於魏先生 您如要主張解約或其他相關權利,自應以魏先生為存證信函相對人或是訴訟上被告.
以上建議 謹供參考. 如有後續問題 敬請不吝洽詢!
明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劉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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