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債務人原承諾先分期以現金及判決後領到的保釋金償還業務侵佔之款項(有承諾書及刑事判決書),然宣判後卻避不見面且未償還任何債務,我們已經於96年6月取得支付命令。
1.這樣的支付命令時效是否為15年?
2. 若是則於時效將屆滿再聲請債權憑證,是否又會增加15年?
在此先感謝您的回答。
A:
依台端取得支付命令之理由,其時效,敬覆如下:
1、如聲請發支付命令係以業務侵佔為理由,顯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及第137條第3項規定,時效期間為5年,非15年。
2、如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理由,為承諾書等文書,須視承諾之內容而定,如仍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結果同前。如轉為借款等,則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完成時效可能為15年。
3、如有疑問,仍以備妥相關文件,諮詢律師,或每5年內聲請執行,或發給債權憑證為宜。
余景登律師
200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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