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父親三年前去世,9/1收到法院函,因父親在民國83年分期購車,我是連代保證人,未聽說過有關此事,請律師幫忙教我如何處理
感謝您的幫忙!
A:
您好,
收到支付命令,應該二十日內聲明異議 。
至於你不知道為「連帶保證人」之事,將來在法院,債權人需證明分期付款約定書上是你的簽名或經過你授權的簽名。
若非你授權或親自簽名、蓋章,則不用負連帶保證人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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