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由於與婆婆不合因而與老公分居3年,剛開始有去探視小孩但每次都被拒絕且都在爭吵,為了給小孩一個平靜生活,本想放棄;但經過這幾年來還是很想小孩
請問
1.我已2年都沒去看小孩如果現在直接遞狀聲請法調解請求探視小孩是否會被法院駁回
2.在訴訟中是否要提出證據如提不出是否會被成為誣告,還是先去里長那邊調解,調解不成就直接進入離婚訴訟階段
3.我該怎樣做才能比較快跟小孩親近呢?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一、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及非訟事件法規定,您得向法院申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這是指離婚後的狀態,因為您目前的婚姻還是存在的,所以沒有探視的問題,您本來隨時就可以與小孩在一起。
二、因為婚姻關係還存在,有分居之事實,尚無離婚之狀態;可以協議的方式,就生活相處及子女面會作協議。
三、離婚後與子女的面會權,法院通知都會訂出具體的方式,所以這部份不用擔心。離婚後對於子女有監護權的一方,不能拒絕另一方的探視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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