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買了一台二手筆電,買來後不常使用,10天後主機板就壞了,是否只能自認倒楣?
感謝您的回覆
A:
敬啟者:
一、物品買賣出賣人對買受人應擔保具有約定、保證之品質,不得有滅失或減少買賣物品的應有價值,民法第
354條定有明文;如有違約,買受人得為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二、賣方對二手筆電應負何擔保責任?其擔保期限?主機板毀損是否操做、保管問題或物品未具擔保品質,應
由買方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賣方有違約,似難對賣方主張上列權利。
三、民法第356條已規定買受人收受物品的檢查、通知義務。故台端如無法證明賣方有違約情況,恐難要求賣
方修復;建議台端與賣方協商維修,或可減少損失,否則證據不足,所為催告、訴訟,恐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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