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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信託


陳OO 發問於 2009-08-19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我與A共有土地各持分1/2,B為A的女兒,B長期佔用共有土地(蓋有鐵皮屋),最近A將土地信託給B,我還可以向法院訴請B拆屋還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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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按「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818條、第8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有部分係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之比例,又民法第818條固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物之全部均有使用收益權,惟其用益權之行使仍受到應有部分之限制,亦即於無礙於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始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於此合先敘明。
二、次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信託法第1條、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併予敘明。
三、本件台端與A共有土地各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經A將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信託予B,B因而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所有權;換言之,系爭土地即轉由台端與B各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共有。
四、今B未經協議即長期占用系爭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屬侵害他共有人即台端之所有權,故台端自得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本於所有權請求B除去其妨害或請求B向全體共有人返還佔用部分;亦得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向B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或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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