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偵查中,檢方顯隱匿事證為不起訴處分
同案民事,被告對於重要關鍵事之供詞,竟與刑事完全相反,但,檢方竟以偵查不公開
(事實:刑事已偵結且無涉他案件),礙難閱卷,即駁回民庭法官調卷。
請問
如此,偵查中,不小心以手機錄音,有無犯法?
可否將此證據提供給民庭法官供參?有無證據能力?
感謝您的回覆,謝謝!
A:
於審判程序中,我國現有「法庭錄音辦法」予以規範,
但於偵查程序中,基於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如您擅自錄音並將該錄音內容洩漏予他人,
因此造成他人名譽或其他權利之損害時,
您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並且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故並不建議您將此證據提供予民事庭法官參考,以免自陷於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祝福一切順心 ! 蔡坤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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