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教各位
我三周前去看屋付了1萬元訂金後
代銷就說要趕快簽約
我有問說要把合約書帶回家看
但它們很強硬說不行 說其他買方也都簽了 合約只是寫寫
所以就僵持到晚上快十二點才簽完約把合約.本票影本等帶回家看
不料回家後家人反對
認為坐落附近有嫌惡設施等
現在代銷公司還在幫忙找銀行貸款
我想問說
是不是銀行貸款過了的話 我就一定只能買這個房子
不然就是我違約 就要沒收1萬元 又要罰我違約金之類的東西呢?
*房屋契約書只有說上
買方付了訂金1萬元
罰則說
如果買方不買了 賣方也就是建商可以沒收已收的"價金"
但是我在建商那裏也只有1萬元
是不是說
如果我現在說不買
那我要賠建商多少錢呢?
因為家人十分反對 要我趕快解約
希望能有個比較好的解決方法
就教於各位
謝謝
A:
敬啟者:
一、台端與代銷公司簽訂合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一,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應有30
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契約條款內容。違反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
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二、依民事案件慣例,「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台端必須舉證代銷公司未提供合理契約審閱期
間,否則恐難主張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縱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依民法第153條契約成立之
規定,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或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對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
為成立。
三、台端如無法證明契約不成立,拒絕履行契約,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亦可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將
訂金沒收。買賣合約內容,如有沒收訂金規定,更將優先適用。
四、台端需注意除所付一萬元訂金遭沒收,台端所開立之本票,依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得請求台端全額給付,
並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或強制執行。
五、有關消費爭議,台端權益受損,可向縣市政府消保官投訴,亦可透過鄉鎮公所調解會為調解;為保障台端
合法權益,建請台端逕洽各律師公會或縣市政府平民法律扶助,為必要之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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