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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偽造文書有無分故意或過失?


王OO 發問於 2009-07-1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請教各位先進 :

本人之公司被某公司持偽造本人為連帶保證人之還款契約書所訴


請問
1.對方可以宣稱不知道所行使的私文書為偽造而不必負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罪行嗎?
2. 如果對方顯有過失(內部控管不佳)應負刑事行使偽造文書責任嗎?
3.又該契約可以聲請債務無效而請法院沒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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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王先生:你好!
1.對方持有你為連帶保證人名義之契約起訴向你起訴求償,如你主張契約上之連帶保證人非你所簽,若該契約非對方所偽造,對方自然會主張其不知係偽造!(如你有切確證證明係對方偽填你名,或偽刻,盜蓋你章,自然須負偽造文書罪責而難推稱不知)
2.刑法行使偽造文書罪,並無處罰過失犯之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2條第二項及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之規定,自無過失之刑責可言!
3.該契約既非你所簽,如你知何人所為,可告該行為人偽造文書,一旦成立,該偽造之部分法院依刑法第38條第三項之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如該契約為偽造行為人所有),得宣告沒收.民事部分如對方已先行起訴,你只須於該案作上開主張非你所簽,請求駁回其訴即可!如對方尚未起訴,你可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主張該契約上之連帶保證債務不存在!以解決雙方不確定之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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