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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代替外科醫生執行手術


Anonymous 發問於 2009-07-03 | 宜蘭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倘A外科醫生與小明簽訂手術及麻醉同意書,但卻於全身麻醉時,來個狸貓換太子由B護士執行手術,事後,出現醫療糾紛,請問:


1、A外科醫生有無法律刑責?
2、B護士(無外科執照)有無法律刑責?
3、B護士冒用A外科醫生名義於手術紀錄單上之手術醫生處簽名,有無法律刑責?偽造文書嗎?
4、小明於民事方面,可向誰請求啥麼嗎?A或B或A+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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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訪客先生:你好!
1.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150萬元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其中第二款規定: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第三款規定: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執行治療);第四款規定:臨時施行急救.因此如合於此等規定之行為,縱由護士為之仍屬不罰.
2.護士本人既在不罰之列,該外科醫師自亦無刑責可言.
3.如護士在醫師之授權下簽署其名,而醫師又有在場為醫療手術行為,以偽造文書係在處罰明知不實及未獲授權而偽簽本人之姓名,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前題,因護士之代簽與醫師本人之簽署性質(僅為醫師之代筆)相同,醫師本人既有在場指揮手術之進行,則文書之內容自無不實,從而亦無偽造文書之問題.
4.但是,如該護士之手術,未合於上開但書之規定,則護士本人有密醫行為,應受上開刑責處罰,此時如醫師本人有掩護密醫行為,則二人為共犯,在刑事責任方面二人均共犯違反醫師法;在民事方面,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須對被害人連帶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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