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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期


安O 發問於 2009-06-24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之前我在部落格以代號的方式罵人~並未指名道姓~
事後有跟對方道過歉了~當時對方有說過不追究~
但事隔8個月後對方又說要告我~
請問還告的成嗎~

麻煩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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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如果罵人有涉及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再依刑法第三一四條規定,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人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三、因此,八個月前對方就已經知道此事,且表示原諒,其超過告訴人乃論期間六個月,所以已不能提出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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