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有一個法律問題困擾許久,能否請教一下。
我母親在十多年前,曾經請代書寫過遺囑,也經過法院的公證,但是母親把自己要收藏好的遺囑丟掉了,而找以前代辦的代書要向他要代書另一份,但是那位代書已沒有做代書,而且也找不到人。
請問這樣遺囑就無效了嗎,還是要再從新在立一份,或是還有別的地方可以申請備份。 謝謝
A:
您好:
一、遺囑如果不見了,不表示遺囑就無效了,因為若被繼承人過逝後遺囑又被找到了,就發生效力;如果被繼承人過逝後想要發生遺囑的效力又找不到,就很麻煩。
二、因此,比較妥當的作法,如果以後還是想有遺囑的效力,一樣的內容就重作一份,不一樣的內容也是重作一份;換言之,重作一份遺囑是最固當的。
三、依民法第一二一九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因此,重新作一份,就可以取代原先那一份了。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