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本身是學護理在認識的朋友診所內上班(朋友們是醫師) ,他們有要求我入小股,可是他們呈給國稅局的股東合資協議書裏面我又算是大股,其實我也不知為何要這要作(是要避稅嗎.它們有三間診所) ?
他們不請專業會計師處理帳,而是由我處理帳務,然後又三不五時說我的帳很亂,想說退股算了,但他們又說我的帳有問題,可是我每個月都有呈報表和收據清單給院長看。現在他們又翻臉不認
請問現在我的工作沒了,會不會拿不到工資?要直接上法院請法官裁定,還是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我才28歲.我不想被這些人打倒
謝謝您的回復
A:
小芬:妳好!
股東是股東,員工是員工,妳是診所之合夥人又被診所請為會計或護士,則診所負責人是雇主,妳是員工,雙方關係須依聘雇契約,如果妳沒有違反聘雇契約,診所要解雇妳須依勞基法之規定,且須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至於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第4款之規定,可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此時依同法第18條第1款之規定,雇主則無須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但須證明妳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例如妳會計帳目不清或有致診所重大損害之行為)否則要解雇妳,仍須依規定預告及資遣,另妳既是診所之股東,或合夥人,妳對於診所之盈餘,可依合夥出資之比率,請求分配,此為股東之權利,不因妳離職或任職而有異!至於是否上法院?首須衡量自己之請求有無依據.如錯不在己,自可據理力爭,如先不上法院,而請求調解,尤其有關勞資爭議方面,各地縣府勞工局,均設有調解機制,其他鄉鎮區公所亦有調解委員會可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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