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描繪10幾年前的傳真資料算不算偽造文書?
謝謝您回復
A:
王先生:你好!
傳真資料依刑法第220條之規定:在紙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偽造文書印文罪)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又電磁記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因此傳真資料應為文書之一種,如無權製作之人明知不實,以製作人名義而偽造,變造,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偽造文書之情形,如果僅描繪原先已褪色之傳真內容,並未加工變造,自無偽造,變造可言,更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均無偽造文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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