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父親已於民國91年去逝,我们做子女的不知他有幫人作保,所以也沒去辦拋棄或限定繼承
近日收到銀行的通知函,說我們是他的繼承人,要請我們去銀行
協商還款事宜
1.父親已過逝七年多,為何銀行到現在才通知我們要付錢
這樣這七年的利息是否可以不付,尤其利息追討時限只有5年
2.據我們所知當初的房貸是83年辦的,房子法拍後錢只抵到85年,
也就是說從85年開始就有利息及違約金的產生,到現在已經從本金
餘額兩百多萬滾到7百多萬,我们是否適用保證業務限定繼承
3.如何去查父親是何時有這筆保證債務的產生,因為好像從未收到
銀行的摧繳或法院的支付命令,這樣是否可提出抗告
4.由於我们名下有房產,是用自己的錢買的,請問現在做移轉是否來得及
A:
您好!
1.利息債權之時效只有五年,故倘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已逾時效之利息債權,應具狀提出異議。
2.依您提問所述,您父親在往生前即已作為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即您父親往生前,主債務人已債務不履行),故您的情形恐無法適用民法一一四八條第二項:「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規定。
3.建議您可向銀行請求提供資料副本 或 至法院訴訟輔導科以您父親的年籍資料查詢案件紀錄,取得案號後,再具狀向承辦股別聲請閱覽卷宗。
4.須注意是否有刑法第三五六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侵害債權罪問題。
以上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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