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一個民營團體工作,現在遇到離職問題,
情況如下,我們是不適用勞基法之社團法人(例如....工會、協會、基金會等),我們團體現今有每月有由薪資提撥一定金額進入該社團法人之離退金準備金帳戶,但近日我被強迫寫辭職書後去職(我已任職1年以上),請問我可向該社團法人有如何請求?
(我想問的是「離職與辭職兩種情況」我可以領到的有何不同?是可以領資遣費呢,還是只可以領原先就有從薪資提撥的離退金準備金呢?)
A:
不適用勞基法之社團法人,如何請求資遣費?
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又「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為民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明文規定。從而,本件情形,若您與該社團法人間未約定僱傭期限,雙方隨時可終止契約。
勞基法之規定中,由勞工方面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者(即一般所稱之「辭職」), 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勞基法第十八條)。若由雇主方面主動終止勞動契約者(即一般所稱之「資遣」),則可以請求雇主加發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勞基法第十六、十七條)。
至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換言之,不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受資遣之勞工未必得向雇主請求上述之終止勞動契約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而須回歸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僱傭契約,視雇主與勞工之間就資遣費之約定為何,才能決定「是否能請求資遣費」、以及「可以請求多少資遣費」等。
來函所示情形,因每月有固定提撥離退金準備金帳戶,顯然雇主與勞工間確有就資遣費為約定,則遭雇主資遣之勞工自得依該約定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是否適用於主動辭職之勞工,則仍應回歸雙方就勞動條件之約定內容才能判斷。
律師
A:
您好
就您所言,您的公司屬於不適用勞基法之社團法人,並無勞基法規定之資遣費的適用,是您不能請求資遣費。至於離職與(自願)辭職兩種情況您可以領到的有何不同,則要視當初您與公司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如何規定或公司有無相關的規定。針對什麼樣的情形下可請領離退金準備金,則須視提撥離退金準備金之相關規定。若您符合規定,則可向公司要求;惟若您不符合規定,則可能無請領該筆準備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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