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前年4月在網路上購買all star的鞋子
網上標示是正品,不疑有他就買了很多雙
結果去年航警局請我去做筆錄
說我是犯了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從境外輸入仿冒商品
因為賣方是直接用我的名字從大陸寄鞋子過來台灣,結果被海關查扣~
我也跟警察說了我不知那是仿冒品
且都是自己家人在穿,並無賣出~
上個月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叫我把買的鞋子都帶去~
明天就要出庭了~
請問
1.我買到仿冒品已經是受害者了,為何會變成被告咧?
2.我會被判刑嗎??會有前科嗎?
3.他們會問我哪些問題和該帶什麼東西?
煩請解答疑問,感激不盡!!
A:
[quote:43e0e069f5="albee"]各位律師您好~
前年4月在網路上購買all star的鞋子,網上標示是正品, 而且買的人也很多,
我也不疑有他就買了很多雙,
結果去年航警局就請我去做筆錄,說我是犯了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從境外輸入仿冒商品,因為賣方是直接用我的名字從大陸寄鞋子過來台灣,結果被海關查扣~
我也跟警察說了我不知那是仿冒品~且都是自己家人在穿,並無賣出~
上個月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叫我把買的鞋子都帶去~
明天就要出庭了~
請問1.我買到仿冒品已經是受害者了,為何會變成被告咧~~
2.我會被判刑嗎??會有前科嗎??
3.他們會問我哪些問題和該帶什麼東西??
煩請解答疑問,感激不盡!![/quote:43e0e069f5]
根據您所提供的事實,以下是我所回答您的問題:
一、商標法第82條規定為:「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非直接故意行為及買家並未予以處罰,因此若您可以證明非明知為仿冒品或僅係單純之買家時,應不會觸犯商標法第82條規定。
二、建議:賣方網站之網頁資料、得標記錄、匯款證明、及其他足以證明僅係單純買家之相關資料即可。
希望我這樣的回答,對您會有一些幫助。
宋錦武律師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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