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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和解需要第三公證人嗎


林OO 發問於 2006-06-23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因去年12月初, 本人外甥女和同學共乘機車, 被轎車追撞, 導致鎖骨斷裂,目前的狀況是6月底, 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即將生效,對方現在才有意願和解

我想問的是:
1. 雙方若確認和解, 填具和解書的場所有無限定?
2. 是否一定要有第三公證人在場, 和解書才生效? 還是雙方簽名立約即可
3. 後續的撤銷告訴流程為何? 有無指定由哪一方撤銷?


以上問題, 麻煩您儘速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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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只要是雙方當事人或合法代理人基於自主的意思,在和解書後簽署,不論其場所,也不論有無證人,都會依照和解書內容發生一定的效果.只是如果有證人在,將來雙方就和解內容的解釋不同,或和解文義不清的時候,證人就可以作為法院探究雙方當時和解真意如何的一項方法.
再者,考慮到和解內容的強制力,建議您到區公所聲請調解,讓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達成和解,並由調解委員作成調解筆錄,送法院核定後,該調解書就具有等同於法院確定判決書的效力,反之,如果你們私下和解,不管有無證人,將來對方不願履行和解內容時,還是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如果您到現在還沒有提出告訴,一定要在六個月之內提出告訴,否則若因為要談和解而稍有拖延,將來就無法提起刑事告訴,喪失與對方談判的籌碼.如果已經提出告訴,將來和解後,就須由提出告訴之人,具狀或當庭向檢察官(或法官)表示願意撤回告訴的意思.

參考法條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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