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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切結書,還有救嗎(一)


楊OO 發問於 2006-06-23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公司於5月初要我們簽了切結書,關於投保薪資低報,要我們簽名是自願的,
5月中又做了薪資單,將實際及投保金額的差額(共5個月),做成端午節獎金,
也是要我們簽名,這些動作是否為了現在要縮編而舖路?
現在又通知了甲員工要資遣,但金額未告知,且是否應作提報動作?
又要乙員工去接甲員工的工作,有事先約談過二次,
乙員工都回覆因考量體能恐無法負荷而不同意接受,
請問老闆可執意要乙員工接下工作嗎?
乙員工可有何保障嗎?
另對甲員工已表明了預告日期,那是否一定要依規定計算資遣費,
若藉故指責交接不好而不付呢?
以上問題煩請律師大人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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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倘若公司要求乙員工接的工作性質與乙員工之前的工作性質相似者,但因工作量太大而無法接受,可能有下列二種方式:
1.接受公司的工作分配:倘若因此需要加班者可請求合理的加班費。
2.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分配:提前告知因無法接受上述安排,要終止勞動契約(離職)。
(二)、公司已表明預告日期者,則需要依勞基法規定計算資遣費,只要依公司正常交接程序辦理者,即可請求資遣費,公司似不得僅已交接不好一詞拒絕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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