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依規定扣繳勞健保費用

未依規定扣繳勞健保費用


葉OO 發問於 2006-06-22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你好:

本人妻子任職於人力派遣公司,勞健保投保薪資為 22800元,依公式計算,應繳保費共約五百多元,
唯該公司每月扣款一仟元,向該公司申訴,告知該公司自開業起即是如此扣款,拒絕歸還溢扣款項,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侵占罪呢 ?

謝謝 !

瀏覽人數:2795

A:  這樣的情形可能難以構成侵占罪,因為在公司尚未將薪資交付給員工前,該鈔票之所有權仍屬於公司,不過倘若公司真的逾扣勞健保費的話,你太太得以民事方式向公司請求返還溢扣款項。可以先行蒐集之前或者之後公司的薪資單明細,以證明公司確實逾扣勞健保費。

匿名

律師

A:  問題回答:
1.該公司並未構成侵占罪。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而該溢扣款項在給付予職員前,其款項所有權仍歸公司所有,即此為民事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之問題,要與刑法上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2.但於民事上,您仍可依民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規定向該公司請求歸還溢扣款項或於知悉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
2.相關法條參照: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勞動基準法:
第十四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