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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區退回管理基金


陳OO 發問於 2006-06-19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大律師您好:

最近所居住的社區有住戶提出退回預購房屋時所繳交之管理費用,請問該如何處理?
1.一般住戶於購買預售屋時,交屋時皆會預繳1萬元管理基金及預繳3個月管理費,請問此二筆費用於管委會成立後,是否可退還住戶?
2.如可退還應藉由何種程序來完成?
3.如依法不可退還,但住戶堅持退還,此時管委員委員會有什麼責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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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針對 台端所述事實,回答如下:
壹、關於預繳一萬元之部分

一、為順利推動公寓大廈管理業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中規定了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1.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2.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3.本基金之孳息。4.其他收入。同條第三項則明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又同法第19條亦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二、依 台端所述,如係於購買預售屋交屋時預繳之一萬元管理基金,應屬上述所謂之公共基金,原則上公共基金之分配及運用皆須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始可為之,且區分所有權人亦即住戶,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無法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亦法有明文,因此就此一萬元預繳之管理基金應無法退還個人。

貳、關於預繳三個月管理費之部分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一項之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同法第10條第一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同條第二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上述之費用,亦由公共基金之父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二、 台端所提出預繳三個月管理費之部分,一般來說,管理費用之收取包含兩個部分,一即為前述之公共基金;另一部分為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對於共用部分及專有部分之使用比例,而有修繕、管理維護等其他費用之負擔,就此部分如住戶預繳後三個月內仍是區分所有權人,原則上亦無法退還,但是否有其他原因可使住戶要求退還此預繳之管理費,則須依個別狀況實際了解後,始可判斷。

參、關於管理委員會之責任部分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其中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2.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3.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4.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5.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6.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7.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8.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9.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10.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11.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12.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13.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同法第37至第39條亦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且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得提起訴訟而為原告或被告,但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二、針對 台端所提出若住戶堅持退還前述一萬元之公共基金,及預繳之三個月管理費,因目前尚不了解住戶之訴求,故建議您可先由管理委員會出面協調,若仍無法平息爭端,則可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交付討論,如再無法解決爭執,待相關住戶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終局之裁判,以平爭端。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問(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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