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們好:
我與乙方有簽訂二年之合約
請領款方式也是當月底提出申請次月乙方需支付
但在這各月收到乙方要求解約,我方配合解約沒有提出異議
但乙方以扣除兩各月之款項不支付
理由是合約期間我方未盡到合約之責任
而多次出面要求解決爭議及溝通皆未受到乙方的正視
過一各禮拜後乙方寄來存證信函說欠我們兩各月的款項用來當做賠償
而且還保留第三條說明"賠償金額扣除我方兩各月之款項還不足...因此保留在提出追補差額"
重點來了...我方有一切可證明沒有違約之證據 也有不須賠償的責任
但對方做賊喊抓賊優先對我方寄存證信函並自行扣我方兩各月之款項
還附加說賠償金額扣除我方兩各月之款項還不足
針對以上之問題,請問我方該有什麼舉動?
尤其針對他們的第三點說賠償金額扣除我方兩各月之款項還不足
如果我方放棄追討原本已方該支付的2個月款項
但乙方未來如在針對寄給我們的存證信函上的第三點"賠償金額扣除我方兩各月之款項還不足"
要在追討...那我方該如何因應?
PS...合約並沒有罰款以及他們自行攥寫的存證信函第三點"賠償金額扣除我方兩各月之款項還不足"
還有我們有拿合約及相關資料請教過法律諮詢,也證明是乙方該支付我們
現在狀況變成做賊喊抓賊
不知道我們可以針對哪幾條法則自保並且控告對方欠款自行扣款?
謝謝
祝平安順心
A:
賢:你好!
雙方既然有契約,則有無違約自應從約上加以考查,對方來函稱你違約,自應去函解釋,並說明無違約之理由,同時對於對方到期尚未給付之款項,以該存證函加以催告,限期給付.對方屆期不付,即可檢據向管轄法院起訴求償!不可任令對方催告而不答覆及求償,導致責任不明,而喪失自己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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