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
1、若支付命令於七月三十日所發於九月二十一日確定證明書,而支付命令送達日會是在證明書前還是證明書後?
2、若支付證明送達地址是債務人的舊址(空屋),而非戶籍地(實際的住所)又無送達紀錄郵戳證明,是否產生效力,沒有支付證明單憑債務憑證可信嗎?法院已將卷案銷毀如何證明債權憑證瑕疵?
3、若支付命令未送達失去效力而法院疏忽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債權人憑證強制法拍債務繼承人(子女)的房屋,造成債務繼承人損失及傷害該如何抗告?
麻煩告知 謝謝
A:
邱小姐:妳好!
1.支付命令之送達日期應係在確定日期以前先行送達後,因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才可能確定.也才可以發確定證明給聲請之債權人.
2.支付命令之送達地址,無論是新舊地址,只要能送達債務人即可發生效力,有無郵戳並非必要,一般法院均附有送達證書囑託郵局送達,郵務士須將送達文書交該受送達人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後,將回證送回原囑託送達之法院,法院始憑該送達回證確定有無合法送達,若無合法送達時,法院即不會發給確定證明.
3.如債務人欲推翻已確定之支付命令,須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一項各款再審理由之一始得為之.
4.如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法院誤發確定證明,債權人憑該確定證明聲請對債務人之繼承人為強制執行,該繼承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以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或14條之一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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