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93年接獲法院通知,說明家中佔用他人土地1.7坪,此塊土地共5.1坪,另外1坪部份則是被其它兩戶佔用,其於2.4坪皆為防火巷;當時本人代表父親出庭,對方要求非常不合理,其說明5.1坪需全數購買(這樣一來不就換成我們和其他兩戶有官司上的問題嗎),價錢約200萬,若只購買1.7坪部份則需120萬(地主是說明因為坪數較少所以比較貴),最後法官判決償還五年租金,並以每年10000元承租,但地主見租金過低,放棄租金並與本人打地上權租賃契約;但法院書記官的調解書中明確說明,此次出庭本人需償還追朔五年租金50000元整,其於請求權皆拋棄。
但問題是上個月父親又接到法院通知,這次提告人居然是當時代表原來地主出庭的代理人,他在今年四月份以買賣方式取得這塊土地,在五月份左右這為新地主以黑道耍流氓的方式威脅拆屋還地,這樣一來10/1要出庭,我門應該如何處理,法官會要我們拆屋還地嘛?還是有辦法跟他打地上權租賃契約,或是可以去地政伸請地上權,然後對方又對本人要求償還追朔5年租金,但新地主97/4月才取得此土地,要追朔也應該是從今年四月開始吧。
律師
A:
您好:
1.該土地上之地上權關係應隨著土地所有權的移轉成為您與新地主間的地上權關係。依18年上字第651號判例要旨「地上權為物權之一種,依法得對抗第三人,無論業主更換何人,當然得以存在,不受影響」,新地主基於買賣關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應同時繼受原地主於該地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得請求您拆屋還地。
2.新地主於97年4月始取得系爭土地,就取得土地前已發生之租金(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無權向您請求。惟租金債權依法並非不得讓與,按依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及同法第297條前段「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您與原地主間與土地移轉前已發生之租金債權,如經債權人即原地主讓與新地主並通知您時,您仍負有清償之義務。因此新地主是否可向您請求溯及5年之租金,或僅能請求取得土地後之租金,需視新、舊地主間是否有債權讓與之關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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