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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駐外人員之醫療薪資給付及留職停薪問題

駐外人員之醫療薪資給付及留職停薪問題


IOOOOOOO 發問於 2006-06-11 | |

Q: 大律師您好:
我是台灣總公司長期派駐大陸地區員工,除了在台灣支領NTD45000保有台灣基本勞健保及退休金提撥以外,其餘工資分別在境外控股公司及大陸地區支領,三地均個各與發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請問:
1.駐大陸的台幹人員醫療上的制度與福利為何?台灣勞基法及大陸勞動法是否有相關強制規定?
2.請問 一般台灣公司給予駐大陸的台幹人員醫療上的制度與福利為何?
就整體而言,如果因為生病要回去台灣就醫,就醫期間在台修養,薪水是否會照常發放,還是會扣薪?
我是否可向公司提出留薪的要求?

謝謝律師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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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而言,駐大陸的台幹人員與一般在台灣工作之員工所享有的勞基法上的權利是一樣的,台幹人員因病就醫之修養期間,除符合職業災害之情形外,仍應依照公司之請假規則,決定是否扣薪。
參考法條:勞工請假規則:
第四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五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六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第九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第十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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