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為A借我的都是現金,因此沒有銀行往來的紀錄
我擔心我身故後,那些剩下的現金會被別人拿走
而沒有歸還給A,所以我想證明這些錢是我跟A借的
我走了,應該歸還給A
請問:
如果寫借據和本票是否有法律効力證明款項應該還給A?
或者還有其它更有力的證明?
謝謝!
A:
您的朋友過去以現金、多次借錢給妳
確實是可以寫借據(可註明分次、錢都有確實交付)及簽立本票來證明確有借款
借據的內容可以全用手寫
以筆跡來佐證借據內容全部都是妳的真意
若期間有還部分金額
借據可加註:幾年幾月幾日還了多少,並簽名及填寫日期
把借款、還款經過都寫上去
盡量詳盡
應該也可增加其可信度
當然
有心人還是可能主張並無金錢交付
亦即借貸關係不存在(假債權)
所以除了物證(借據、本票)外
妳還可以請其他朋友(不要是那為借款朋友的親戚或好友)證明:
向該朋友表示
妳確實有向該友人借款多少錢未還(即人證)
並再強調:
"妳若有還款
一定會把借據與本票拿回
若未拿回
則表示尚未還款"
當然
妳也要向該借款的朋友告知有這個證人的存在
另外
假如妳要保障該友人的債權
也可以把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該友人(二胎亦可)
以增加該友人的保障
這也可以算是證明方法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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