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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辭呈後被要求提早辭職


李OO 發問於 2006-06-04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於今年六月一號向公司提出離職,全部都合公司規定,老闆也說好.但過兩天後老闆要我做到當天六月三號,
我跟老闆說我都依照公司規定辭職.我還是做到7月底.公司規定兩個月前告知,後來老闆說叫我做到當天.明天就可不用來.他還拿出一張切結書,上面寫說我因個人因素決定離職於六月五號辦理離職,切結書上面寫的不清不楚,我跟老闆說我去問一下勞工局.後來老闆口氣帶點威脅說你只有兩個選擇.第一就是籤那個不清不楚的切結書.第二他就說你既然要去勞工局那就如當時我所說的做到七月底.但公司最進生意不好所以我明天可以開始休息不用來.那這樣的話我能怎樣呢?
裡面所有員工都知道我做到七月底.他反悔要我馬上走我能領遣散費嗎?
我是92年12月到公司年資到現在兩年半.我可以告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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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自願離職無法領取資遣費。
二、 至於離職的日期,法律只規定必須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公司與您可以另行協商雙方皆同意的離職時間,不能單純以您或公司的意見片面決定離職日期。如果雙方在離職日期一直無法有共識,可參照勞基法對於預告期間的訂定為標準。目前您工作的年資為兩年半,依據勞基法的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二十日,提供您參考。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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